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江西吉安,一男子戏精上身自导自演社会大哥等4个角色,勒索他人钱财共2.9万余元。据悉,村民侯某长期遭刘某某敲诈勒索,经民警追查,侯某与刘某某因短暂共事结识,刘某某向侯某借了1.5万元用于购车,但久拖不还。在侯某催债时,刘某某称还完车贷后会将其汽车转让给侯某抵债,但随后就将汽车二手出售。随后刘某某诱骗侯某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私自拿走侯某身份证,用借贷等幌子对其进行敲诈勒索,得逞后又注册4个账号,自导自演社会大哥等角色,对侯某进行威胁、恐吓。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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