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倒卖医保药品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在居民区周边针对老年人群体收购倒卖医保药品。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2021年至202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在石景山区某小区等地,通过发放收药小卡片的形式结识老年人,并提供收购药品价格单。多名老年人以看病为由,用医保账户开药后转卖给李某某;李某某收药后再次转卖下家牟利。经查,李某某违法收药金额达到人民币11万余元。2023年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收药时被民警抓获,部分涉案药品被当场查获并扣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的亲属代其退赔了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的行为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对非法收购、销售有关药品的行为人定罪处罚。该案中上游犯罪部分医保骗保人员已经被刑事立案。目前该案已生效。(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杨书培 通讯员:岳毅 邢星 视频:康迪)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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