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微博
3月18日,据上海高院消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刘某平时喜欢看书,在线购买并搜索下载了大量电子书。随着掌握的电子书资源越来越丰富,他萌生出一个赚钱的“营生”:通过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向会员分享自己的电子书资源。2019年7月起,刘某将获取到的电子书分类存入电脑硬盘后,建立电子书数据资源网站,并开设网店店铺以会员制对外销售上述侵权电子书。2020年起,妻子张某开始在网店中担任人工客服,管理机器人推送书目、负责售前答疑及售后服务等工作。2022年8月,刘某、张某被民警抓获,截至案发,网店中的电子书达10万余部,注册会员达1万多人,销售侵权电子书金额22万余元,非法获利16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以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来量刑的。只有违法所得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情节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有两种刑罚: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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