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宿州公安在线微博
近日,交管大队民警在建材路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小型客车没有悬挂号牌。面对民警的询问,驾驶员王某称自己有临时牌照,但民警发现该临牌已经失效,同时民警与王某交谈闻到其身上都是酒气。经检测,王某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而且,民警还在王某车辆后座发现未拆封的牌照,经确认正是该车的号牌。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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