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
近日,市民王女士在苏州一家蔬菜直营店进行“投资”,因为没有拿到返利和本金与负责人发生纠纷。民警调查后发现,这个公司背后竟是一个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团伙。该团伙将负债累累的赌徒曹某包装成老总,称投资山东粮食和蔬菜,利息达60%以上,每笔投资额高达5-10万元,半年一到,团伙便卷款跑路。不到3个月时间,这家公司非法集资涉案金额80余万元,在其他城市非法集资高达550万元。检察机关表示,曹某实际上对于自己参与的诈骗行为十分清楚,但仍配合团伙欺骗老人。近日,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犯陈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从犯曹某等3人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人员另案处理。(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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