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金堂检察微博及槐荫检察微博
此前,江苏的姜先生以每瓶2600元的价格,从戴某处购买了256瓶茅台酒。一次宴会后,姜先生发现这些酒口感不正,疑似赝品。在与戴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向警方报了案。经鉴定,姜先生所购的茅台酒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戴某被抓后交代,为获取更大利润,他低价从周某处购买大量假冒品牌飞天茅台。警方随即将周某捉拿归案,并在其住所查获大量茅台包装及灌装工具。经查,周某曾多次因酒水造假入狱,2018年起又重操旧业,将成本仅100多元的茅台王子酒冒充飞天茅台,以600元每瓶的价格卖给周某。近日,周某、戴某以及提供假酒外包装材料的杨某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3人被分别判处2-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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