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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人盗墓被判处刑罚并承担修复费用
    发布时间:2024-03-12    浏览:496

    转载于菏泽曹县法院微博及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盗掘古墓葬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宣判,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四人同时承担赔偿墓葬修复费用共计2.0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在薛某、柴某(均另案处理)的召集、指挥下,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结伙在陕西省吴起县、清涧县境内使用铁锹、探条等工具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清代古墓葬1座、清代以前古墓葬5座,并将盗得的玉器、绿松石等物品予以出售,非法获利共计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范某、吴某、拓某明知其所盗墓葬为古墓葬,为谋取非法利益而结伙多次盗掘,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微信截图_20240312100913.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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