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四川交警微博
2024年2月6日22时许,在广安市岳池县东外街,吴某醉酒后驾驶川A1***Q小型轿车,碰撞停于路边的三辆小型轿车,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广安交警 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吴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吴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聘请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吴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97.9mg/100mL。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四川交警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守住安全红线,切勿心存侥幸。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