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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醉酒驾驶,连撞三车担全责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339

    转载于四川交警微博

           2024年2月6日22时许,在广安市岳池县东外街,吴某醉酒后驾驶川A1***Q小型轿车,碰撞停于路边的三辆小型轿车,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广安交警 在处置过程中发现吴某有饮酒驾驶嫌疑,对吴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71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吴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聘请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对吴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97.9mg/100mL。吴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四川交警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守住安全红线,切勿心存侥幸。

    微信截图_20240311164245.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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