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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被辞退快递员冒用身份非法牟利30万
    发布时间:2024-03-11    浏览:321

    转载于东营中院微博及山东高法微博及荔枝新闻微博

           此前,江苏某物流公司负责人在核账时发现,员工蒋某负责的片区享受的折扣较低、体量较大,且结算方式异常。进一步审查后发现,竟是此前被辞退的员工龚某“张冠李戴”顶替蒋某的位置,继续在物流公司承接快递业务。龚某通过改小快递重量,提高快递单价的手段,多次将实际从客户那边收取的快递费用和公司系统显示的费用之间的差额占为己有,非法牟利近30万元。近日,检察机关对龚某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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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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