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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网贷被骗还因帮信罪遭刑拘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374

    转载于山东高法微博及九派新闻微博

           3月4日,据山东庆云公安消息,居民张先生因急需用钱,通过微信添加了自称是专业办理企业贷的小罗。按照小罗要求,张先生提供了个人信息以及银行卡信息,并且签订了电子合同。小罗告知张先生,委托公司办理需要将材料邮寄到公司。在准备发快递时,快递员提醒张先生小心诈骗,并阻止张先生邮寄银行卡。小罗为张先生出了“主意”,让其在快递中随便寄点东西,“买一包薯片、饼干什么的”。就在快递到达没多久,张先生却发现已经被对方拉黑了。张先生名下银行卡共计接收、转移诈骗资金70万余元,其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现已被处以刑事拘留的处罚。

    微信截图_20240307172638.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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