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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贩卖毒品罪!男子将管制药注入电子烟烟弹出售
    发布时间:2024-03-06    浏览:303

    转载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微博及荔枝新闻微博

           此前,张某在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为精神管制药品的情况下,依然从上家源头买来其粉末,溶解之后将其注射到普通电子烟烟弹中,以“上头”电子烟为噱头在酒吧等娱乐场所大肆宣传,以每颗460元至7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共售出48颗。目前,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张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微信截图_20240306153751.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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