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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找兼职3天赚1万成诈骗帮凶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313

    转载于成都公安微博及荔枝新闻微博

    【大学生悔涉电诈因在校表现没被起诉 检察机关:引导他开展反诈宣传】

           此前,江苏的王某高考后想要趁假期做一些兼职,于是在网上找到“日结工资1000元”的工作,只需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帮别人刷银行流水。王某干了3天就赚了近1万元,眼看账户中资金进出量越来越大,王某察觉不对劲辞职。之后,诈骗受害人报警后,警方根据资金流水将王某抓获。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调查发现,王某为在校大学生,在校表现良好,案发后真心悔过,当即决定启动社会公益服务机制,最终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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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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