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豫法阳光微博
此前,江苏的秦某报警称,自己在一家具公司花500万订购了一批红木家具,到期后没有收到货物且联系不上对方。警方调查后发现,秦某与该家具公司负责人刘某是在假借买卖之名行投资之实,合同中所谓的“货款”其实是秦某的投资款。刘某成立该家具公司后,制作了精美的公司宣传片,以“订单消费模式”吸引投资者购买“产品”拿返利,短短7个月,刘某等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800余万元,受害者达100余人。近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3名被告人4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零距离)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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