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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啥“好兄弟”?喝醉后开车互撞!
    发布时间:2024-02-28    浏览:330

    转载于昆明交警微博

           2月20日,江西新余。凌晨03:19分许,交警接到报警,称有两辆小车在路上互相顶撞,感觉很不对劲。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两辆嫌疑车辆受损,两名驾驶人丁某、付某则醉醺醺地站在马路中央,另外还有一辆白色小车左侧车身被剐蹭。面对交警,二人均否认自己开了车,车是一直停在路上。随后交警调取监控,显示确为二人开着车顶头互撞,随后金黄色小车在倒车时刮撞到路侧停放的白色小车。经查,丁、付二人是“好兄弟”,当日聚餐饮酒后忽然玩性大发,借着酒劲在道路上互相撞对方的车辆。经抽血检测,丁、付二人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163.51mg/100ml、232.98mg/100ml,都是醉驾。目前,二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一同被警方刑事立案。

    微信截图_20240228144136.jpg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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