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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城中院对侮辱、诽谤、恐吓法官两名案件当事人依法拘留罚款
    发布时间:2024-02-19    浏览:350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侮辱、诬陷、诽谤法官的薛某某和侮辱、威胁、恐吓法官的畅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五万元和拘留十五日、罚款三万元的处罚决定并执行,彰显惩治不法行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坚定态度。
      案情一
      2003年12月1日,高某某向薛某某书写未署名的“借条”一份,后薛某某在“借条”上自行签署高某某的姓名,并于2021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运城中院经二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薛某某诉讼请求。薛某某不服,提出再审申请,运城中院经再审审查,驳回其再审申请。
      因对裁判结果不满,薛某某在抖音、头条等网络平台上歪曲事实、恶意举报,用低级下流的语言谩骂法官,肆意发布侮辱法官、严重损害司法权威的不实视频30余条,曝光量达20余万次。
      经运城中院释法明理后,薛某某拒不悔改,最终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并将其违法违纪线索移送相关部门。2023年11月23日,薛某某认识到自身错误,在抖音平台公开向运城中院和承办法官道歉。
      案情二
      2016年3月17日,畅某某向高某某借款300000元未归还,高某某诉至永济法院。经审理,永济法院于2020年6月判决畅某某给付高某某300000元及利息。畅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运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畅某某仍不服,在向山西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决定不支持其监督申请。
      畅某某在法律程序穷尽后,仍对裁判结果不满,多次缠访、闹访,并通过多种途径侮辱、威胁、恐吓法官。
      经运城中院多次教育谈话后,畅某某拒不悔改,态度蛮横、情节恶劣,最终因严重妨碍司法秩序,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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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权威不是儿戏,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途径和方式依法维权,任何亵渎法律尊严、挑衅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运城中院将联合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建立专门机制,针对恶意举报、歪曲事实、侮辱诽谤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视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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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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