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熊亿萍 连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男子利用女友信任盗窃财物被判盗窃罪,终究难逃法网。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入室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决被告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5月,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林女士结识,后发展为男女朋友。在交往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得知了林女士的家庭住址、家中黄金的存放位置以及家中钥匙存放等情况。2023年8月某日凌晨,被告人王某趁林女士不在家,以借用摩托车为借口骗取林女士的钥匙后,前往林女士家中,将卧室抽屉中的黄金戒指二枚、彩金戒指一枚、金手镯两只、金项链两条盗走。
随后以现金人民币38700元的价格售出,赃款用于购买黄金戒指一枚、手机一部、偿还被害人林女士借款7000元以及日常开支。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196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41962元的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情况,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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