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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桂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重大涉黑案
    发布时间:2024-02-04    浏览:39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莫霞 梁靖西 易扬
          11月21日-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源等16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纠集二十多名社会闲散人员,与另一被告人陈某乙纠集的二十多名陈氏村民,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行为,案发后未被追究法律责任,其恶名进一步壮大,以被告人陈某甲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陈某乙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渐形成。
      2013年,该组织进一步扩大,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联系紧密,并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同时,该组织为扩大组织影响力、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以暴力或者摆场架势示威、哄闹滋扰等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多起犯罪活动。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的钱财不低于5300万元。将非法收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同时,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利用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不依法履行职责,称霸一方,致使当地群众在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在群众中产生极大的恐慌,造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影响当地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该组织多次破坏国家机关、村委会的工作秩序,对正常履行职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致使村委、镇政府的职能不能正常履行,造成恶劣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等,追究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源等16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为期4天的庭审现场庄严肃穆、规范有序,公诉机关详细指控了1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法庭围绕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充分发表控辩意见,并听取了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随后,合议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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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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