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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银行卡“帮”人终害己 张家口经开法院首发“两卡”禁止令
    发布时间:2024-02-04    浏览:351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杜晓艺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电信诈骗的关联犯罪案件,即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依法发布缓刑禁止令。
      2022年9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提供的两张银行卡是被用于非法转账隐匿赃款的情况下,仍为谋取经济利益,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提供刷脸行为,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经查实,诈骗资金人民币三万余元流入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配合他人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与他人构成共犯,其提供银行卡,协助、配合组织者转移赃款,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新开户(卡);向网信、电信企业办理新入网(卡);禁止使用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可申请保留一个账户(卡)及一部移动通讯工具。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某认罪伏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电信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对适用缓刑被告人,发布禁止令的典型案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重要一环,“卡农”帮助犯罪分子快速转移诈骗资金,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的同时,也给被害人追赃挽损造成极大困难,必须坚决予以依法严惩。对被告人发布禁止令,有效预防被告人再犯同类犯罪,从源头上切断不法分子获取犯罪工具的途径,对于打击治理电信诈骗,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法官提醒
      电信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不法分子,甚至提供现场刷脸认证等方式,为电诈犯罪分子转移赃款提供便利。这些人处于电信诈骗犯罪链条最底端,为谋取蝇头小利而参与犯罪,却导致被害人被骗钱款难以追回,自己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请大家切勿贪图小利,“帮”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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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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