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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上头电子烟 ”领刑
    发布时间:2024-01-30    浏览:357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汝欢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容留他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上头电子烟”的案件,重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0月5日,被告人蒋某在兴安县某宾馆住宿,次日8时许,蒋某在明知吸毒人员赵某(化名,女)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在该房间内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给赵某吸食。经现场尿液检测,蒋某及赵某尿液依托咪酯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追究蒋某的刑事责任。
      11月10日,该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2023年9月6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意味着从2023年10月1日起,依托咪酯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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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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