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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银行卡帮“跑分” 男子因“帮信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420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建萍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3月中旬至4月14日间,李某经张某介绍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并根据张某的安排,用其身份信息注册了“西藏某商贸有限公司”,且以该公司名义办理银行卡1张。李某明知张某等人可能使用其银行账户转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将上述银行账户提供给“上线”使用,接收他人资金转入,金额累计2409010元,转出2200332.5元,账户资金208876.9元被冻结。
      经核查,徐某、赵某等10人被骗资金中有128.48万元流入上述银行账户。李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元。另查明,2023年5月10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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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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