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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中院一审宣判一起36年前特大命案
    发布时间:2024-01-12    浏览:379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余建华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蒋某、薛某抢劫杀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对被告人蒋某、薛某均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追缴二被告人抢劫所得赃款7000元,赔偿6名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初,被告人蒋某、薛某为偿还赌债合谋抢劫杀人劫取渔船财物。经物色作案对象后,二被告人于同年3月17日傍晚,携带掺有安定药物的白酒、榔头等作案工具,到宁波市新江桥附近码头,以运鱼货为由骗雇被害人王某等6人驾驶自营船舶出海。上船后,按事先分工,蒋某在卧舱内陪船员聊天、劝喝白酒,薛某则在驾驶舱以聊天为名看守驾船人。船从宁波甬江顺流出海,待船员深夜熟睡,二被告人会意后同时分别用榔头锤击入睡船员及驾船人共6人,随后使用缆绳将6名被害人捆绑并连接石柱、铁锚,沉入舟山市定海区老塘山与金塘岛之间海域,致6名被害人死亡。二被告人共劫得现金约7000元,清理现场后,驾驶涉案船舶逃离,途中船舶触礁搁浅于舟山市定海区摘箬山岛火油坑滩涂。次日凌晨二人弃船上岸,后乘坐航船逃离舟山。2022年9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薛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薛某经预谋,采用故意杀人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并致6人死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有预谋地杀人劫财,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被害人的亲属、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旁听了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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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抢劫罪】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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