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徐健韬)
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至9月期间,彭某某为私建房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指使他人使用挖机将乐安河防洪圩堤背水面挖开,毁坏防洪堤坝体积达400余立方米。经鉴定,彭某某的行为对堤坝稳定性有影响,造成国家财产损失为26000余元。后彭某某对其破坏的圩堤按规范进行了回填并加固,堤坝的整体环境、安全性、功能性基本恢复。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建私房过程中,故意毁坏圩堤,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对其破坏的圩堤进行了修复、使功能基本恢复,对彭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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