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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他人转移赃款 二被告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3-12-13    浏览:470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熊亿萍 王荣海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协助他人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许某某、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许某某、被告官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收购赃物罪等,被多次批捕入狱。2023年5月,被告官某某经被告许某某介绍结识余某(另案处理)后,二人明知余某让其转账的资金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仍使用他人及本人名下微信、银行账户,帮余某转账、取款。二人共转账、取款非法资金32626.01元,其中未遂12000元,二人通过帮助转移犯罪资金获得500元至1400元不等的报酬。2023年6月,二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官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帮助转移,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许某某、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采纳。
      【法官提醒】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在高报酬高利润的诱惑下,就一定存在高风险,广大群众要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不得出售、转让、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移动支付账号等,不要沦为网络信息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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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
    (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
    (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
    (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
    (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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