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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虚假合同参与拍卖款分配 获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
    发布时间:2023-12-11    浏览:47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华 王锋 张晨
           见房屋拍卖款分配有利可图,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房屋拍卖款的分配。这种违反诚信、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将面对法院怎样的裁判?
      2017年7月,刘某与张某签订《租赁合同》,张某将位于R公司院内西侧和北侧的厂房等出租给刘某,租赁期间自2017年7月至2022年7月,租金为每年20万元,租金一年一交。刘某实际占有、使用厂房等三年,并支付三年租金。2020年7月,上述厂房被依法拍卖。
      2020年11月,刘某在未实际缴纳剩余两年租金40万元的情况下,与张某捏造已预付租金40万元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当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被告R公司于2020年11月返还原告刘某租赁费40万元……”的协议。刘某基于上述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与作为R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刘某申请参与R公司房屋等拍卖款的分配。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捏造预付两年租金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并基于裁判文书申请执行、参与财产分配,其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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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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