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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假充真售“茅台” 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23-11-17    浏览:429

    中国法院网讯(彭琴 谢灵)
          肖某星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销售的飞天茅台白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购买并出售。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2017年至2021年期间,肖某星多次从李某(另案处理)、沈某(已判刑)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白酒,并将酒销售给微信好友“黄某鑫”、宁某云,销售金额共计526302元,其中144000元系买家收到货物后尚未支付的货款。经鉴定,送辨的扣押白酒样品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肖某星共计获利318302元。在侦查阶段,肖某星通过其亲属退缴违法所得31830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人民币526302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1830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其具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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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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