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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鲜超市采购员非法侵占卖肉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17    浏览:448

    中国法院网讯
           一青年小伙,利用职务便利,私自篡改超市猪肉采购单价格,侵占超市钱款十余万元。10月9日,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该案被告人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李某是名“85后”,高中文化水平,在淮南市某超担任猪肉采购员,平时主要负责猪肉和一些冷冻制品的采购。每日,生鲜区的售货员将需要采购的猪肉数量和种类上报给李某,李某汇总后向商贸公司采购,超市将猪肉款转到李某的账户,李某再转给商贸公司。账户每日有大量的资金流入流出,李某的内心开始动摇,不禁动起了歪心思。
      2021年10月,李某第一次篡改采购单并未引起怀疑,于是逐渐放开了胆子,篡改的金额越来越大,有时竟虚报一万多元。面对金额异常的单据,采购部主管廖某(另案处理)起了疑心,为了让自己侵占钱款的事情不被举报,李某找到廖某双方达成协议,每个月侵占的钱款两人五五分账。直到2022年1月,超市老板许某核对单据时,发现了采购单的“猫腻”,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超市的采购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超市的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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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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