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谭丹丹 李兰
按照收赃者列出的“收购”要求、物品特征等,提供“订单式”服务,实施有目标有计划的盗窃活动,形成“订盗销”黑产交易链。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欧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2年3月左右,曾某得知洪某收购赃车,遂联系欧某计划一起盗窃电动车卖给洪某,欧某当即表示同意。事后,二人约见洪某并根据洪某“收购”要求确定被盗电动车的收购标准、价格及交易地点。同时,洪某告知曾某、欧某不要偷新的电动车,其不收新车,电动车偷到手后提前联系,其到约定的地点接车。从2022年4月至7月2日,被告人曾某、欧某在衡南县共盗窃7台电动车,被告人洪某均予以收购。经认定,涉案7台电动车价值共计9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洪某、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法院结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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