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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情人 法院:赠与行为无效
    发布时间:2023-11-03    浏览:471

           中国法院网讯(于文秀)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均问题,同时存在夫妻之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的情况,此时另一方可起诉主张第三人返还该财产。来看今天这个案例。
      和某(男)与杨某(女)经人介绍于2010年在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9年,和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郭某(女),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赠与郭某12万元,次年,杨某发现和某上述行为后与和某协议离婚,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发生分歧,杨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25万由两人平分,和某则以已经将12万元赠与郭某为由,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只有13万,并要求分割。杨某曾多次找到郭某要求返还财产,均遭到拒绝,无奈诉至海拉尔区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郭某返还财产。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杨某与和某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特别约定,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和某赠与郭某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和某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杨某同意,擅自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人郭某,侵害了杨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而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因此该行为自始无效。同时和某与郭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与公序良俗原则,和某的赠与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赠与行为。杨某诉请郭某返还财产,于法有据,遂判决郭某返还杨某财产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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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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