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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多年难解决 法院调解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378

    来源:中国法院网
          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仅能让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而且有利于减轻企业的损失,近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化工园区法庭就受理了这样的案例。
      李某于2020年7月在吉林市某混凝土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混凝土公司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并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10月,李某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混凝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仲裁请求被驳回。李某不服仲裁结果,于2021年2月向龙潭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同年9月,经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为工伤,经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伤残叁级。双方就工伤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3月,李某向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混凝土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经济损失。李某对仲裁结果不服,于2023年8月向龙潭法院提起诉讼。
      化工园区法庭孙忠君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李某受伤对其生活产生较大影响,混凝土公司因未给李某缴纳工伤保险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双方纠纷持续三年之久,迟迟未处理完毕,都希望早日有一个公正的结果,且均有调解意愿。孙法官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李某与混凝土公司就赔偿金额和赔偿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握手言和,这起历经三年之久的纠纷终得圆满解决。
      调解是给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贴心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重要途径,化工园区法庭一直将调解作为定纷止争的重要方式,不仅减轻了各方当事人诉累,而且拉近了与各方当事人的距离,让人民法院定纷止争更显温情。
    263.jpg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 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7至27个月。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伤残津贴
    ① 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② 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① 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 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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