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1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在聊天软件“蝙蝠”APP上认识一个收购银行卡的人,收购杨某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并承诺每天支付300元的报酬,每一个星期结一次账。杨某在明知对方用其银行卡帮助网络犯罪进行资金转账的情况下,将其名下一张银行卡和绑定的手机卡卖给对方,并通过圆通快递邮寄给对方。
2021年6月27日当日该卡入账502笔,金额人民币41.8万元,其中受害人马某、俞某向该银行卡转账人民币7400元。后该银行卡被冻结,杨某未能联系上对方,亦未获利。2022年6月6日,经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鉴于本案具体案情作出如上判决。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张喜东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析术律师事务所
Analysing Shu Law Firm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手机端
微信客服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