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篮球是一项大众运动,但作为对抗性运动,打篮球过程中意外受伤时有发生。如遇意外受伤,赔偿谁来承担?近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篮球运动受伤而引发的案件。
吴某、罗某都是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2022年10月9日,两人一同打篮球,在比赛过程中,吴某的下巴与罗某的脑勺发生碰撞,导致吴某右上门牙根折断。
事后,吴某认为罗某投篮时动作不规范导致自己受伤,因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吴某遂将罗某诉至江山法院,要求赔偿治疗费用16633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篮球运动系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比赛中相互之间身体发生碰撞在所难免。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作为多年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对篮球运动存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伤害,应当有充分、客观、清晰的认知和预见。原告自愿参加具有激烈对抗性特点的篮球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其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而在原告自甘风险的情形下,被告对该损害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原告不得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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