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等帮助。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2年7月19日至28日,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其名义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一电信营业厅办理了13个固定电话号码及宽带业务,并安装在平潮镇一建材市场的店面房内。李某某将上家送来的DAG语音网关和上述固定电话号码及宽带相连接,根据上家的指示插拨上述语音网关的电话线接口,使诈骗人员诈骗电话的来电虚假显示为上述申办的固定电话号码。期间,李某某非法获利共计18800元。
经查,诈骗人员利用李某某接入网络的固定电话号码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共致使9名被害人受骗,诈骗数额达11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通讯传输帮助,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考虑到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部分违法所得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析术律所张喜东律师:信息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者信息本身实施的犯罪行为。实际上,目标是针对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目的仍然是信息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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