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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股票算共同财产麽?
    发布时间:2023-02-07    浏览:911

    关于股票这一财产形式,首先可区分为本金及投资收益两部分进行讨论。

    而本金可分为婚前以个人财产投入或婚后以共同财产投入这两种情况。

    至于婚后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股票进行投资这一情形,本金及投资收益都显然归夫妻共同所有,在此不作展开,重点在于婚前以个人财产投入而婚后产生收益、婚前婚后股票账户财产混同并产生收益或亏损的情形下,离婚时对股票及其投资收益的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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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一: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股票而婚后产生收益

    该情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重点在于,股票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是否能算作孳息或自然增值。

    根据主流观点,婚后对股票进行操作交易而使得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产生收益,应当认为有夫妻共同劳作参与其中,不能算作孳息或自然增值。反之,若婚后除了卖出股票直接获得收益外,并无过多操作,则可以被算作是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因此不归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内。

     

    情形二:婚前婚后股票账户混同并产生收益或亏损

        由于股票账户中的钱既有婚前的部分,也有婚后的部分,二者难以区分,若要主张婚前股票账户中的财产不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进行充分的举证,方能进行认定。如果可以举证证明结婚时账户股票市值以及婚后的账户股票市值,便有可能将这部分股票划入共同财产之外。反之,如未能举证将混同在股票账户中的财产进行区分又无法查明的,则将股票账户中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情形三:他人代为炒股而他人离婚

        将钱放在亲朋好友处,由他人代为炒股的情况常见。此时,若受托人面临离婚,证明这部分财产系他人财产则为举证的要点。

     

    析术律师提示

    股票存在市值波动较大、在股票账户中难以充分进行界分的特殊性,在离婚时进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时容易产生纠纷,因此,在结婚时对股票账户的实际情形进行留证则十分重要。若由他人代为炒股或代他人炒股,则应当避免财产混同,留有证据,若日后产生纠纷便易于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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