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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文店老板印盗版教辅获刑3年
    发布时间:2026-07-15    浏览:101

    转载于普安检察微博

           常州一名图文印刷店老板龙某因店铺经营不善背负债务,盯上教辅书籍市场需求大、利润高的商机,心生歪念铤而走险。龙某利用店内原有印刷设备,还额外购置印刷机,网购正版教辅扫描翻印,通过网络大肆售卖牟利。执法部门日常检查发现该图文店涉嫌印刷盗版书籍,电商店铺销售数据惊人,随即移交警方。经查,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教辅书籍,非法经营额超9万余元,盗版教辅超5000份。最终当事人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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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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