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巨野县法院微博
无锡男子贾某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法院先后判决贾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2 万余元。双方曾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贾某每月支付 3000 元,但其仅履行 12000 元后便不再还款。
贾某有固定工资收入,却为规避执行,多次将到账工资立即转出,还向单位申请将工资直接打入其母亲账户,刻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提起刑事自诉,法院给予贾某充足筹款时间,但其仍分文未付。
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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