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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为讲课费出卖国家秘密
    发布时间:2026-06-24    浏览:4

    转载于兰州西固检察微博

           今天,在国外一次酒会上,我驻外人员孟某某结识了外籍人员玛丽。此后,玛丽以请教中国历史人文、学习中文为由频繁邀约孟某某,并执意要给孟某某“讲课费”。
           此后,玛丽学习的兴趣似乎也有了变化,两人交流的话题逐渐敏感。面对一次次支付的“讲课费”“咨询费”等,孟某某都未拒绝。眼见时机成熟,玛丽带来一名叫汉克的同事,二人主动表明了外国间谍情报部门人员身份,要求孟某某合作。心存侥幸的孟某某觉得自己与外方接触交往很隐蔽,便与境外间谍情报部门正式签订了情报合作协议,持续提供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机关在掌握孟某某犯罪证据后,将其抓获归案。目前,孟某某已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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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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