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侓知识

    当前位置:首页 > 析术观点
    西宁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梁彦国受贿、滥用职权案
    发布时间:2023-01-03    浏览:717

    12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海西州委原常委,海西州政府原副州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常务副书记、管委会原副主任梁彦国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彦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梁彦国利用担任西宁市招商和经济技术协作局局长、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和海西州州委常委、副州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审批、公司贷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谋取非法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71.0194万元。

    f188bdc2e49d6ee978c50b7512b8f573.jpg

    2018年5月,被告人梁彦国利用其担任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副州长、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的便利,帮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治理优化方案》,使兴青公司以矿山恢复治理为名,在木里矿区大肆进行非法采矿,致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fc59ad2f433245b673e7cb0b8cb9dcf0.jpeg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彦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梁彦国在接受调查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对于受贿罪构成自首,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亲属主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赃物,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知识科普:

    33efcbd2aef9f6259bcb3464d24186cb.jpeg

    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对滥用职权罪进行了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有: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有: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行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观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4000662655
    邮箱:xishulvsuo@163.com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江米店街2号院5号楼18层1815

    析术律师事务所电话/传真:010-65721219 京ICP备2022028589号-1

    版权所有:@ 2022 析术律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