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络谣言称连花清瘟可造成肝损伤、肝衰竭,此类不实消息严重误导了广大民众,严重损害了连花清瘟的产品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岭药业表示,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应用中医络病理论指导研发的用于洽疗病毒类呼吸系统传染病的代表性中成药,30余次列入国家权威指南共识推荐用药。连花清瘟作为国家中医药重大成果“三方三药”之一,列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至第九版〉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公布的《新冠肺炎感染者居家中医药干预指引》推荐用药。连花清瘟应用广泛、用药安全、疗效确切,在我国及海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声明中,以岭药业表示,连花清瘟从组方用药历史、系统毒理学、临床研究及荟萃分析、上市后大规模人群中不良反应监测等多方面均证实有良好的安全性。连花清瘟药品说明书针对不良反应有明确体现。
此外,以岭药业称,相关媒体及个人捏造传播“连花清瘟可造成肝损伤、肝衰竭”虛假事实,对公司及产品商誉的失实言论和恶意诋毁,严重侵犯了公司权益,公司保留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权利。
那么,网上造谣致企业商誉损害犯什么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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