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槐荫检察微博
12月5日报道,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高速公路ETC蹭车逃费案件作出一审荆决,张某71次偷逃高速通行费,构成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十堰晚报)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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