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近日,淮安盱眙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跨境电诈案,二十多岁的单某无业在家,受境外高薪招聘诱惑,通过非法途径偷渡至境外某诈骗窝点负责财务工作。单某虽未直接实施诈骗,但负责工资核算、提成统计等工作,为诈骗集团稳定运转提供重要支撑,直接激励团伙成员实施诈骗,属诈骗帮助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单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提供财务帮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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