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公安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江苏的戴某某沉溺赌博、拖欠信用卡,此前经朋友高某某介绍,由任某、于某某二人冒充其同事向银行虚构工作收入,助其获批32万余元车贷,从4S店购入一辆新能源汽车。
随后他们将车以40万元转卖二手车商,除去首付等成本,戴某某、任某、于某某、高某某将剩余钱款瓜分。戴某某偿还4期贷款(总计2.5万余元)后断供逃匿,担保公司联系不上戴某某后报警。经查,4人明知戴某某无还款能力仍协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近日法院判处4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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