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重庆巫山法院微博
去年1月,从事票务工作的许某为拓展业务,需购买一场群星演唱会的门票。他在某购物APP上发布求购信息后,从自称“演唱会主办方员工”的宗某手中购入300多张票,并顺利进场。此后,宗某又称,可以拿到一些顶流明星的演唱会“内部预留票”,但要支付远高于票面价值的定金。许某交钱后,却迟迟未收到票,于是选择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类似许某的被害人多达27人,涉案金额超138万元。事实上,宗某和许某第一次交易的“真实门票”,也是宗某采用非法手段所得,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许某的信任。归案后,宗某承认,所谓的“主办方员工”“内部票”“合伙生意”全是假的,他没有任何购票渠道,骗来的138万也早已挥霍一空。目前,宗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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