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曹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此前,泰州的张某某驾车时,为了争抢车道与李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辱骂张某某后,张某某回怼。随后,李某某驾车将其拦停,双方下车继续争吵并推搡。在围观市民劝说下,张某某回到车内,但此时李某某踢了一下车头,引发张某某怒火,他驾车冲撞李某某及其车量。虽因紧急制动系统车辆刹停,但造成车门损坏,车损达三万余元。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鉴定,张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且李某某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张某某拘役5个月,李某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2日。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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