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近日,江苏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抢票软件犯罪案。2024年初,被告人田某利用计算机专业知识开发了一款能自动抢票的软件,最初只是想满足自己抢票的需求,成功后,意识到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于是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牟利。期间,他结识了蔡某与王某。2024年1月至10月期间,三人通过销售该软件非法获利1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三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审理。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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