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中检察微博
此前,江苏南通,交警在路面执勤时查获了酒驾的陈某,当时陈某驾驶着一辆摩托车,但无法出示车辆相关证件,称摩托车是好友王某亲戚的。警方调查后发现,是王某在一个商场附近看到了这辆摩托车,翻了后备箱发现了车钥匙并带走,在和好友陈某吃饭喝酒时,提出自己侄子买了辆摩托车,可以先借给陈某开几天,不知情的陈某就和王某一起到了停车场,把这辆车子开走了。王某到案后辩解说摩托车不是他开走的。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将不属于自己的摩托车钥匙交给陈某,仍然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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