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南市中检察微博
常州溧阳某尿素生产企业负责人王某甲,为提高销量牟取暴利,擅自将知名商标印在自家产品包装上“傍名牌”,其公司销售王某乙明知仍配合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超10万元。近日,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线索,并移交公安机关,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法院审理认定,王某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8至10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此外,法院额外对二人发出“禁止令”,明确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化肥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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