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济阳检察微博
日前,沈阳市沈北新区某企业负责人孙先生来到虎石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租赁给刘某和连某某的156块钢板不翼而飞。这批钢板价值110余万元,孙先生原本是通过租赁合同将其出借,没想到两名“租客”却以“租赁+转卖”的手段,将钢板卖到钢材市场。等孙先生察觉时,钢板已被切割打碎,二人也消失不见。在进一步搜查中,民警从刘某家中一部旧手机里,发现了一串8位数字和一个神秘地址。凭借办案经验,民警直奔该处。房门久敲无人,便尝试输入数字,门锁“咔哒”一声应声而开。屋内,刘某正在操作手机,其屏幕上还亮着搜索界面,问题包括“诈骗100万要判几年?”“诈骗罪的构成要素?”“网逃会被怎么侦查?”等。得知刘某落网后,同伙连某某心理防线崩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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