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菏泽中院微博
此前,江苏的肖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自称有门路能低价买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等,经推荐肖女士相中了他推荐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肖女士在他拿来的一张空的购房合同上先签了字,并转了全额的房款。刘某称拆迁安置房要5年后才能办房产证,5年期满,刘某继续各种理由拖延。直到一名自称房主的人找到了肖女士要求她交房租。肖女士一头雾水,报了警。
经查,上门索要房租的是真房主,刘某是租的房子,而肖女士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都是假的。案发后,刘某被抓获归案。经统计,刘某利用此方法诈骗了30多名受害人2000多万元。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退赔被害人损失。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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