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甄城县人民检察院微博
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安某、陈某、郭某三人合谋通过网络平台为他人转移资金牟利。安某在网上与电诈集团的犯罪分子取得联系,按照对方指示提供郭某的多张银行卡账户用于接收资金。郭某提供银行卡账户后负责用本人名义注册并登录某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陈某负责操作交易平台将他人转入郭某银行卡账户的资金购买虚拟货币,随后转移至对方指定的虚拟货币账户,电诈犯罪分子则按照1%左右的比例向安某等人支付提成。安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帮助犯罪分子转移大量资金,其中包括骗取被害人汤某某等人资金共计50余万元。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利用虚拟货币等手段帮助犯罪资金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情节严重,最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安某、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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