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于山东高法微博
s张某是李某甲的女友,同时与李某乙交往过密。2024年7月17日,张某与李某乙相约见面,李某甲开车路过撞见张某,质问她在等谁。李某乙开车出现,看到二人争吵驾车离开。李某甲气急败坏,准备追赶李某乙。张某担心其冲动行事,强行拉开车门上了车。随后,李某甲一路闯红灯,甚至驶入逆向车道超车,最终追到李某乙,并直接撞了上去,造成三车相撞。李某甲到案后谎称自己误把油门当作刹车,经调查,李某甲车辆的刹车灯存在亮灯后又熄灭的情况,结合案情,检察官认为李某甲误踩油门的辩解难以采信。最终,奉贤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李某甲批准逮捕。检察官释法说理,还多次联系其家属及辩护律师,促成其与被害人沟通。2024年9月5日召开调解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李某甲承诺妥善处理情感纠纷,不骚扰威胁他人,其家属赔偿两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两名被害人当场出具谅解书。2024年9月26日,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新民晚报)
北京析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张喜东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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